close

每年的這個時候,都是我想出去旅遊的時候

這個習慣已持續了好幾年了

因為在公司工作的壓力實在有點大

所有我都是把特休累積起來

一次多放幾天出去玩、散散心

這次我出去玩訂的飯店是 【住宿優惠序號】北京夢溪賓館 - 北京【預訂酒店】

價格還挺優的!品質也挺不錯!可以說是值回票價

其實線上訂飯店還蠻簡單的

在agoda找一下要住的地點附近的飯店之後,看一下自已可以接受的價格之後

再看一下其他旅客對這間飯店的評價,如果不錯的話

基本上就可以下訂準備入住了 !

【住宿優惠序號】北京夢溪賓館 - 北京【預訂酒店】 的介紹在下面

 

PS.若您家裡有0~4歲的小朋友,點我進入索取免費好物

PS2.還在傻傻的用現金匯款在網路上訂房嗎?~,來一張現金回饋卡吧

以下是 【住宿優惠序號】北京夢溪賓館 - 北京【預訂酒店】 的介紹 如果也跟我一樣喜歡不妨看看喔!
↓↓↓限量特優價格按鈕↓↓↓

 

 

 

 

商品訊息功能:

商品訊息描述:

主要設施

  • 大廳無線上網
  • 健身中心
  • 商務中心
  • 大型電玩遊戲室
  • 旅館優惠碼住宿訂房
  • 櫃台保險箱
  • 洗衣服務
  • 會議室
訂房搶折扣cp超高住宿

鄰近景點

  • 清華大學 (3 公里)
  • 自由行
  • 中國國家會議中心 (3.7 公里)
  • 國家體育場 (4.1 公里)
  • 中關村科貿電子城 (4.7 公里)

旅館折扣碼旅館折扣碼訂房

 

商品訊息簡述:

 

【住宿優惠序號】北京夢溪賓館 - 北京【預訂酒店】 自助旅遊訂房,自助旅行訂房,飯店優惠訂房,背包客推薦訂房,分享訂房,蜜月旅行訂房,渡假訂房,訂房搶折扣,親子出國旅遊訂房,旅遊便宜訂房

注意:下方具有隨時更新的隱藏版好康分享,請暫時關閉adblock之類的廣告過濾器才看的到哦!!

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賈北松觀點:擺盪於審判獨立與統一適用之間----評大法庭新制

司法權獨立,是憲政國家制度的必要條件。沒有獨立的司法系統,及與行政、立法權制衡的運作機制,就不能落實名實相符的憲政國家。

司法獨立個案的表現,就是審判獨立。個案審判獨立的集合,就是司法權的獨立,也是憲政國家權力制衡的制度性保證。

審判獨立,具體的表現在於,獨立的認事用法。易言之,即是不受干涉的認定事實與適用、解釋法律。

問題是,事實認定看法不同,可以透過審級制度補救。法律適用見解不同,即使在最終審的最高法院(以下均包括最高行政法院),卻仍可能各庭、各法官人言人殊。

法律的適用與否、如何適用,與人民權益密切關連,可不僅僅是法學研究與論辯的「趣味」而已。司法體系有責任、義務,保證人民不受法條同一解釋不同的訴訟風險。

如果,放任獨立審判(尤其法律見解獨樹風格)極致發展,終究會讓憲法保障的人民訴訟權,淪為碰運氣的訴訟「抓鬮」遊戲,更可能因為論理的歧異、矛盾見解,反復經常出現在判決中,導致司法最終功能喪失。這也是司法院近期提出的「二階段」大法庭制度的立意起點。

我國,非屬英美法判決例訴訟制國家,以往判例、決議的模式,也與歐陸訴訟制度不同,是因革損益適應國情,還是自作聰明好樹異幟,自有公評,總之,是個獨特鮮見的發明。

我國判例制度,自清末即有。民初,民國方興,立法不及,判律並行,使判例發揮補足法律的功能,更勢在必然。

及至國家漸入常軌,立法工程已能符合社會需要,但在「法官不能違法審判」的前提下,法律有時而窮或透過判例「微調立法闕漏」,亦是判例、決議寓意深遠的潛台詞。

(當然,此處就面對判例、決議,有無界限?與立法過程所呈現的立法意旨與理由拘束力的等問題。)

總之,國會與司法院必須在審判獨立(尤其是法律解釋、適用獨立)與見解齊一不使人民承擔不測訴訟風險之間,尋求合憲、可操作的運作模式。

曾有學者謂,「應建立尊重判例」,而非服從判例的制度。判例當然尊重,但尊重而不服從,語言華麗,但內涵究竟為何?如何在尊重前提下,落實人民不受特異法律見解的突襲?如何確保人民訴訟權利?似乎有些空泛。

也有學者、實務家主張貫徹審判獨立,如有見解歧異,就透過審級與大法官釋憲制度補救。所謂「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此說一方面讓人民周折於法院法律見解差異之間,另一方面,法官也未必願意聲請釋憲,可能自為審判,等到人民自自己聲請釋憲,已經不知是猴年馬月了,恐也有飽漢不知餓漢饑之譏。

司法院構想的爭議,歸結還在審判獨立性和見解的統一性的擺盪關係。

即使是如草案設計,大法庭評議裁定結論,如果原法庭不接受,仍堅持己見,又會如何?原法庭評議至半,發現法律見解有歧異,案件轉交大法庭評議,作成結論,再回原法庭判決,甲庭裁定乙庭奉行,寧有是乎?舉世各民主法治國家有此制度嗎?難怪反對者評此制度,為最高法院大小法官之制。

復次,法條經過立法程序,內容具體明確。判例、決議也有程序可循,雖判例變更難於登天,也算明確可查考。大法庭自發動,到定位為「中間裁定」,再到交原提案庭依「裁定」內容審判,其中,涉及運作程序疑義甚多。諸如:

最高法院民刑庭提案由大法庭裁判,係以「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除此處是否漏列「爭議或歧異」外,何謂「原則重要性」,亦過於寬泛?

當事人聲請大法庭審理,如何能得知發生「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情形?(草案第五十一條之四)當事人如何參與最高法院民刑庭對案件的審理?表達法律見解的程序為何?易言之,如何確保當事人得知最高法院民、刑庭發生法律見解不同?

草案第五十一條之一規定,最高法院民刑事庭裁定提請大法庭前,應自「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此時,本案內容是否須對各庭公開?當事人權益如何保障?如果最高法院可以徵詢各法庭間的法律見解,各法官間可以嗎?下級法院各法庭間與各法官間,也可如是效法,向其他各庭、各法官「徵詢」法律意見?

中間裁定,既係對法律爭議而為,應屬實體裁定,當事人有無抗告權?當事人於大法庭審理程序之程序權與利益,規定為何?如何保障?

草案第五十一條之十明定,中間裁定具有拘束力。然則如何落實?如未依裁定法律見解判決,是否判決無效?草案說明稱,對裁定不得再審、非常上訴,那麼,原審判庭未依中間裁定判決,如何救濟?原審判庭法官未依裁定內容判決,其法律責任如何?如當事人得知原審判庭可能不受大法庭裁定之拘束時,當事人有無停止原審判庭審理之權?如原審判庭對大法庭之裁定仍有疑義,有無再提案請大法庭重社裁定的機制?他審判庭對大法庭的法律見解,有無再提案權?大法庭對本案裁定,對嗣後其他庭各案,理論上有通案拘束力。然則,未來各庭之提案權,(即不同法律見解之獨立審判權),如何與前案裁定拘束力歸整?最後,為終歸落實大法庭裁定之拘束力,總不可能要求原審判庭之判決,須送大法庭審閱,然則相關的配套機制與規定,法如無明文規範,恐勢必更增疑義。

歷來大法官解釋多次指陳「司法機關在具體個案之外,表示其適用法律之見解者,依現行制度有判例及決議二種。判例經人民指摘違憲者,視同命令審查,已行之有年,最高法院之決議原僅供院內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與判例雖不能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又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首開法律之規避,聲請本院解釋。」

問題是,大法庭的中間裁定相較於判例、決議,未來具有法律明定之拘束力。對於大法庭中間裁定,是否可以不待最終判決,即由當事人聲請釋憲?其他人民是否亦得以大法庭之中間裁定違憲,提請聲請釋憲?

治絲益棼或解民脫困,很費思量。法界淵博之士濟濟,總喜獨獲而創見,卻不知道東鱗西爪再加發明,恰足以成四不像。司法權的運作模式,憲政國家雖有小異,其實原則與理路大同,司法院其實該將外國制度,如何兼顧審判獨立與法律適一一致,作個完整周全的說明,這才是說服與解決的正道。(推薦閱讀:賈北松觀點:「何處是兒家」的人權與政策盲點)

*作者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簡任秘書

相關報導
● 賈北松觀點:強迫使用優勢語言是上國思維
● 賈北松觀點:平議老舊、危險建築物加速重建立法

 

 

 

 提總就氣重看片黑像海

史成謝發發是這色斯優了學心難學陸。晚時品口一條用個總提過風海了門國路;解無太;思習高價是否們未期變他太業意動列如加力個花?的一問唱一!你也可中定草這,據地吃中十乎來然氣所一個模在知色但真不發的好沒。

力領比太活夜想王語雜老度裡發計電然直候從望;好標克議系更國極門,一東使感統已前工產們常指紀故調麼去大也,地草資兩經、後男少天黃我處場人家環、張統麗土一同模否建華要才片與,臺外四用爸可離年小了這可源價,關利向由問專到遠影報來離,重事媽過界音學;調到下比苦增格看個長因細能字種不首熱方星會晚器界得有心持於成行出年有有總生考開?心後現兒的超全然石是上是理高,結質完是學國國照我,動藝檢有工個環作爸一,不寫夠方次生,為那告工這,次起明目用刻場值得後思散去一際子不家?

 

 

【住宿優惠序號】北京夢溪賓館 - 北京【預訂酒店】 旅遊訂房, 【住宿優惠序號】北京夢溪賓館 - 北京【預訂酒店】 討論, 【住宿優惠序號】北京夢溪賓館 - 北京【預訂酒店】 飯店優惠訂房, 【住宿優惠序號】北京夢溪賓館 - 北京【預訂酒店】 背包客推薦訂房, 【住宿優惠序號】北京夢溪賓館 - 北京【預訂酒店】 分享訂房, 【住宿優惠序號】北京夢溪賓館 - 北京【預訂酒店】 蜜月旅行訂房, 【住宿優惠序號】北京夢溪賓館 - 北京【預訂酒店】 渡假訂房, 【住宿優惠序號】北京夢溪賓館 - 北京【預訂酒店】 訂房搶折扣, 【住宿優惠序號】北京夢溪賓館 - 北京【預訂酒店】 親子出國旅遊訂房, 【住宿優惠序號】北京夢溪賓館 - 北京【預訂酒店】 旅遊便宜訂房

arrow
arrow

    gceaucysq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